美国移民局新审核标准分析

PM 6G 沿袭或者替代了2013年5月版的EB-5政策备忘录,移民局审查员的工作手册关于EB-5的部分以及其他以往的相关的美国移民局政策。PM 6G就像是对现有所有移民政策的一个摘要,但是又对以往的政策进行了些许变动,以下是我在仔细阅读完PM 6G以及2013年5月版的政策备忘录后得到的观点:
第三章的3(B)(3)中规定:在美国移民局审查某项目区域中心的I-526申请表之前,该项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且第一次申请的移民项目,且已经得到区域中心官员签署的对该项目表达肯定态度的证明信来证明区域中心已经知晓该项目是第一次申请且属于投资移民申请。
第四章的4(A)部分规定:在美国移民局审查某项目区域中心的I-526申请表之前,该项目必须递交一份项目先期批准文件和投资者资料文件。该规定对于区域中心先期已经递交I-924表格和相关文件的项目同样适用。该项申请的申请资料必须包含区域中心最新出具的批准函。
第五章的5(B)部分规定:I-829申请人如果依靠之前递交I-526表格时递交的相关文件作为申请文件,则在递交I-829时,需要递交同样的文件,包括商业计划书以及经济影响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