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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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收
个人所得税 (Einkommensteuer)
主要特征
个人所得税是德国最重要的所得税种之一,其法律依据是德国《个人所得税法》。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综合所得税立法体系,其主要优点在于,它坚持了量能课税原则(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对纳税人的不同来源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纳税申报方式与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税率按照家庭状况和收入划分为若干等级。2005年的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为15 %和42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纳税人应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后向其所属地方财政局提交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是征税通知书的计税依据。 已婚纳税人一般对其夫妻收入共同申报, 当然也可分别单独计征。共同申报的优势是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离婚者与丧偶者亦可适用优惠税率。
在德国作雇员,必须有税卡,才能结算工资薪金。在税卡上记录了与纳税相关的重要个人数据,比如税卡级、免税额等。扣除金额根据工资税表计算得出。按支付形式可分别适用月、周、日工资税表。 因某些原因,例如失业,可能导致被扣缴的工资税与年度应纳税额存在偏差。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退回多缴的工资税。
德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对少数资本收益,如利息、股息、红利等采用了源泉扣缴的形式。扣除额为资本收益额的20%至30%。如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须代扣20%的股息税,在支付银行存款、固定利息债券和其他带息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时要征收30%的利息税。